汝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的通告
2021-02-08 11:17:56          来源:汝城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何慧 |         

汝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施放孔明灯的

通  告

汝政通〔2019〕1号

登记号:RCDR-2019-00001

为改善城市环境,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切实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汝城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汝城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为:三江大道(汝城南收费站)—汝城大道;汝城大道—工业大道—九龙大道(至泰来公园);九龙大道(泰来公园)与郴义路交叉路口(六中);郴义路交叉路口(六中)—S324省道(土桥镇人民政府);S324省道(土桥镇人民政府)—汝城大道(汝城北收费站)—云头路(汽车北站);予心路—石拱桥;石拱桥—濂溪路;濂溪路—桂枝路;义昌大道—体育南路—卢阳大道;卢阳大道—三江大道(新人民医院交叉路口)形成的闭合区,以及上述道路闭合区域外的部分县城建成区。

二、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禁止在禁燃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节日、婚丧嫁娶、开工、竣工、开业、乔迁、生日宴会等各类庆典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杜绝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城市环境。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0735-8223237

六、本通告自2019年2月3日起施行,各乡镇可参照本通告施行。  

特此通告。

汝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2019年1月18日翻印

(汝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2月1日翻印)





责编:何慧

来源:汝城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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